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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强行索要“保护费”获刑领罚金
发布日期:2013-05-21    作者:110网律师
男子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以客车营运手续不完备为借口,强行护送客车进出城,并向客车司机、车主、经营人员索要保护费,不交费就用砸车、打人等手段威胁。2013年5月16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绍军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龚秀高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龚秀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在2012年春节前春运期间,采取在隆百高速路隆林收费站出口拦截外地车牌号的客车,以客车营运手续不完备,保证安全须护送客车进出城为借口,并威胁不交费就被砸车、打人,不交费不能保证安全等威胁手段,向客车司机、车主、经营人员收取保护费,每车收取人民币1 500元不等。2012年春节后期间,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以相同借口及手段,收取外地客车每车3 000元不等的保护费。春节前后所收取的全部金额由被告人张绍军、龚秀江、龚秀高共同分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达人民币32 000元,敲诈勒索金额均达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威胁、恐吓的手段,勒索被害人钱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及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秀江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绍军、龚秀高、龚秀江均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秀高、龚秀江能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龚秀江的具体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辅助作用,并能当庭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龚秀江犯罪较轻,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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