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玉海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8年12月13日20时许,杨小平纠集杨祝军、李成、杨朋、杨松清、罗贞瑞(均另行处理)及被告人杨玉海等人到桂林市秀峰区福利路的“同乐超市”,杨小平、杨松清先持刀进店威胁该店店主刘少军,而后被告人杨玉海伙同李成、杨朋等人进店砸店内财物,迫使被害人刘少军拿出现金300元和几包香烟。
2010年9月2日14时许,杨维松纠集李深波、杨荣海、李高勇、杨燕茂、杨无名及被告人杨玉海等人,将被害人刘玲、莫慕华带至桂林市火车北站前广场的草坪上,杨维松向被害人刘玲、莫慕华索要5000元,因被害人刘玲、莫慕华表示没有钱,而后杨维松纠集李深波、杨荣海、李高勇、杨燕茂、杨无名、被告人杨玉海等人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随后抢走被害人刘玲的现金600元,抢走被害人莫慕华的现金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玉海在2008年12月13日20时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系与同案人共谋后相互配合,共同犯罪,且参与对被害人的殴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鉴于被告人杨玉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于其他同案犯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玉海犯罪时已满十七周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玉海在2010年9月2日14时实施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