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干线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过闸管理办法 过闸规定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八条 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过闸必须遵守《三峡工程初期运行期通航管理办法》、《三峡(初期运行期)-葛洲坝水利枢纽通航调度规程》等其它相关的规定。
第九条 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优先过闸顺序为:“特殊任务(警卫任务、军事运输等)船舶”和“客船和载运整船鲜活货的船舶”之后,其它船舶之前。
第十条 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应于计划过闸前4小时向三峡通航指挥中心通报船位,严格按照申报时间抵达,并在指定水域待闸:
集装箱快班轮因特殊原因不能准时抵达的,应提前8小时报告通航指挥中心,及时报告的,一般从预计到锚地时间后的第2个闸次中调剂安排;没有及时报告的,在到锚地待闸水域后根据船闸实际运行情况,一般在当前闸次后的第3个闸次后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集装箱快班运输船舶应按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接受安全检查,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过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