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交接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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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
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
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二十四条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
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一)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
边交接;
(二)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
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三)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
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四)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者公
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现场交接。
第二十五条集装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当检查箱号、
箱体和封志。重箱凭封志和箱体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
况交接。
交接双方检查箱号、箱体和封志后,应当作出记录,
并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对集装箱、集装箱
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的责任,交接前由交方承担,交接后
由接方承担。但如果在交接后180天内,接方能提出证据证
明集装箱的损坏或者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是由交方
原因造成,交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当
根据下列规定,对集装箱货物的损坏或者短缺负责:
(一)由承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承运人收到货物
后至运达目的地交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箱内货物损坏
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二)由托运人负责装箱的货物,从装箱托运后至交
付收货人之前的期间内,如箱体和封志完好,货物损坏或
者短缺,由托运人负责;如箱体损坏或者封志破坏,箱内
货物损坏或者短缺,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
集装箱货物交付之日起算不超过180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二十八条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
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
,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
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三十条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短缺,对外索赔时
需要商检机构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
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
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