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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总则
发布日期:2013-04-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一条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
方责任,适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
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
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
  第四条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迅
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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