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途少年盗窃11起,知错悔改得到缓刑(附本律师辩护词)
基本案情:徐某结伙张某某,杨某,唐某参与盗窃11起,所窃财物共计价值11142.5元。
律师分析:徐某盗窃次数很多,数额也达一万多,对于徐某十分不利。律师认为徐某作案时离18周岁差4个月,初犯,徐某父母积极退脏5000元,后积极与公安沟通,取保候审得到批准。取保以后,徐某认真悔改,不再去网吧上网,而是找了份学徒的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坦白交代。开庭时,徐某听取律师建议,徐某的最后陈述十分感人,最后获得缓刑轻判。
判决结果: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辩 护 词(简明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某某的委托,经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为被告人徐某盗窃一案出庭辩护,发表辩护词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徐某犯罪前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完全是由于被告人徐某缺乏法制观念,父、母亲疏于对徐某的管教,导致了徐某养成了小偷小摸的不良习惯。父母亲因为工作忙没时间陪徐某,被告人徐某喜欢去网吧上网,因为上网费不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被告人徐某的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表现较好。
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后悔,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包括今天庭审中向法院都主动如实地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认罪态度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5000元,希望能弥补被害人一些损失,可见,其悔罪表现较好。
四、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是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定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徐某其已彻底认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徐某取保候审以后,徐某听从妈妈的话,在织里某童装厂做学徒,学习裁布等技艺,工作时间长,较辛苦。虽然收入微薄,但也能补贴家用。被告人徐某通过这次教训,懂事了不少,不再深夜回家,不再去网吧上网,具有较高的改造性。被告人徐某的父母也认识到了孩子需要的不仅仅是钱,更需要父母亲的关心和管教。因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徐某适用缓刑,让他在父、母亲的关心和管教下更有利于对他的改造。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又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能主动坦白交待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从有利于教育改造被告人的最终目的出发,辩护人恳请审判长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和因素,对被告人徐某能够予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审判长给予考虑。
此致
湖州市某人民法院
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邢红伟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