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获缓刑,律师辩护作用大
交通肇事获缓刑,律师辩护作用大
2006年9月27日22时30分,被告人陈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深圳市龙岗区深惠路坪地上欣制品厂路段时,该车与行人无名氏发生碰撞,导致无名氏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过错,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名氏不按规定在人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某检建议量刑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二年到三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10月8日被羁押,于2012年11月22日被提起公诉,在准备法庭审理的阶段,被告人家属方才找到了本律师,经过与本律师的交谈,觉得该案还是有聘请律师的必要。于是本律师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2013年2月6日,某区人民法院宣判,判决陈某有期徒期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案号:2012深龙法刑初字第4597号)
判决书摘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么。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主动缴纳赔偿款,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