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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理解
发布日期:2013-05-18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此解释,应当结合《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等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关于“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的规定,并考虑当前民间借贷的复杂情况予以正确理解。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其债务实质上属于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所负,而形式上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已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财产已约定为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如其债务实质上属于个人债务,形式上也是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应当为该一方个人债务。
    谁主张,谁举证。民间借贷纠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追究夫妻另一方为共同债务人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质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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