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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半年没签合同,公司陪员工5个月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3-05-14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老彭从2001年起在肯德基公司工作,2008年升职为区经理。2009年6月4日,老彭与肯德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31日,老彭与肯德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没有及时续签,直到2012年7月1日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比规定迟了半年,老彭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五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但当事人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应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尽管在老彭原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但是在半年后还是补签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北京劳动法律师董作义提醒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用工风险。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5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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