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航运公司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直航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
第五条 直航船舶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
在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时,直航船舶的船舶证书和文书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第六条 直航船舶应至少满足近海航区等级的要求。
在大陆登记直航船舶应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技术条件复核。
第七条 直航船舶应按船籍港的要求配备适任船员,直航船舶的船员所持的适任证书应满足船籍港的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