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的两个条款需要修改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一是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二是第三十三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的船舶、船员实施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两个条款中"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和"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但又未设定具体的措施种类。这两个条款的表述,一是缺乏上位法依据,二是不符合《行政强制法》中对行政强制进行规定的要求,因此应予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