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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3-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无效合同;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写作年份】2013年


【正文】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是指当事人违反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所导致的国家法律对其进行的否定性评价。合同无效是确定无效不可能因为当事人的补充协议而变得有效,是自是无效从合同成立就无效。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对和合同无效的研究与实践均未达到成熟,最高法院一直也未公布合同无效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所公布的公报案例已经明示了许多裁判规则,已经可以指导法官、律师的司法实践活动。

  一、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但成立的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是法律对其进行的效力性评价。当事人无权认定成立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

  自始无效是指合同成立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该无效合同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时开始计算。所以,合同无效的法院认定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之时。

  合同无效是法律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对合同成立过程进行干预的结果。确认合同效力是价值判断的范畴,只要法律、行政法规认为合同是无效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不应考虑合同无效经历的时间过程。

  三、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而确认合同无效则属于形成权,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属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合同无效是一种法律状态,法律不应强求当事人随时随地对合同效力进行审视,从而使交易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事人在善意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发生对合同效力认定及无效合同财产处理的主张起算诉讼时效问题。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根据前述规定,法人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表面上损害法人自身利益,实质上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合同无效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当然有权起诉认定合同无效。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意第三人是否有权利起诉认定合同无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恶意串通中的第三人对无效合同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所以除过合同当事人之外只有恶意串通中的第三人才有权对他人的合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综上,以上规则均是最高法院在公报案例中明确的裁判规则,期待最高法就该问题发布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
齐精智,单位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终审日期】2006.06.02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1760号
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
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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