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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84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84

张某与徐州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预约合同时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要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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