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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85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85 某航运公司、某轮船公司于某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对救助款项的请求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但当被救助人将自己对外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碰撞对方赔偿时,该款项的性质已转化为碰撞事故所致的损害,碰撞对方就该款项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在适用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先抵消,后限制”的规则时,若双方同时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应当分别抵消,分别限制。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总第193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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