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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110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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