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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股东派生诉讼
发布日期:2013-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股东派生诉讼。司法考试中,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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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侵害,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怠于或者拒绝行使诉讼权利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利益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属于公司利益的法律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怠于行使赔偿请求权,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行使权利,以保护公司利益。

在此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规定的情形的,

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规定的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也称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地位直接以维护自身利益而对公司或者公司有关人员损害其股东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根据《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利益。

3.异议股东的法律救济

异议股东是指公司做出对股东利益关系重大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示异议的股东。为保护异议股东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购买请求权。

所谓股权购买请求权是指反对决议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所有的股份,以抽身而退,维护自身权益免受损失。

《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东会有关上列事项持异议的股东,首先要与公司进行协商,由公司回购其股权。如果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协议,应尽快向法院诉请救济,解决争议。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

公司僵局是指由于公司两派股东拥有的股份相等或两派董事的人数相同以及少数派股东保留有某种方式的否决权,双方都无法有效地控制公司,从而使公司的正常运行长时期陷入停滞和瘫痪的状态。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自力解救优先原则。是指公司僵局形成后,首先要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股东及非股东转让股份的方式解决。

2、主体维持原则。公司僵局出现后,必须穷尽其他手段进行解决,如果还不能解决时,才能诉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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