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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股东派生诉讼问题
 
 关于管辖问题,争议观点有:(1)应按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股东派生
诉讼系因第三人侵犯股东的共益权而提起,该种行为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
于侵权产生,故应按合同纠纷案件或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3)按照前述观
点,在被告人数为多数时,多个法院享有管辖权易引发管辖纠纷,故应由公司所在
地法院管辖。
 关于法律文书的形式问题,存在应采取裁定的方式还是判决的方式进行裁决的争
议。
 关于公司的诉讼地位,争议观点有:(1)为使判决的效力直接及于公司,应将
公司列为“形式上的被告”或“名义上的被告”,但其并非真正被告。(2)股东在股
东派生诉讼中只是名义上的原告,公司才是真正受益人,实质上的原告,应将公司
列为共同原告。(3)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司系为维护
自己权益而参加诉讼的诉讼参加人,案件的最终结果归属于公司,故其应为无独立
请求权第三人。
 关于诉讼费用担保,争议观点有:(1)诉讼费用担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
滥用派生诉讼制度提起诉讼,故只要被告提出请求,法院即可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2)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并不能达到限制恶意诉讼的目的,其限制了无经济实力的
股东行使诉权,故不应专门规定股东派生诉讼的费用担保制度。(3)应参考日本
等国的规定,并非所有诉讼原告都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可依实际情况要求股东提供
相应担保。其适用标准是被告向法院提起申请,且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提起股东派
生诉讼具有恶意。
 关于撤诉,大多观点认为,为防止在和解中原告股东与被告私下串通,原告股东
获得个人利益后撤诉,应对撤诉进行限制,由法院对撤诉、和解协议进行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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