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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物权何时发生效力?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五一”长假期间,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胡永红律师的一个“家族人”——胡中华,找到胡永红律师,想就前不久在市法院拍卖时所拍卖的一辆大巴车依然租赁给原车主(胡中华本人不会开车)。但不知怎么样和原司机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想请胡永红律师从法律的层面支一个好招,达到双方均满意、皆大欢喜有利于保护合法权益的效果!
案情简介】原司机赵志琦上个月买了一辆大巴车跑客运。非常不幸,还没能跑上一个月的车,就出了车祸,把一位路人的腿撞断了,造成了二级伤残。本来买车时就借了数十万元的钱 ,哪能拿得出钱来赔偿呢?同时该车所投保险也在刚出事的头天过期,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大巴车被交警扣押,后来又被法院依法进行了拍卖,拍得款项全部赔偿给了伤员。
    在法院依法拍卖过程中,新车主胡中华依法取得该车的所有权,但他自己并不会开车。他想:肇事司机赵志琦首先熟悉该车的车况,二是有了前一次的车祸教训,以后一定会谨慎开车,不妨把车依然租赁给他,每月收取一定的出租费用。
    【疑点及问题】从表面上看,大巴车还是那辆大巴车,司机还是那位赵志琦司机。这前后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哪里呢?
【法律依据】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规定,赵志琦的用益物权,就是他对大巴车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自他与胡老板的租赁合同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
  
非诉讼处理结果】从表面上看,大巴车是那辆大巴车,司机还是那位赵志琦,但是,车辆实质已经产生了根本性的不同,车主已经由赵志琦变为了胡中华老板,赵志琦在大巴车上拥有的物权,已由原来的所有权变为了现在用益物权。
胡永红律师当即为双方代书了一个《车辆租赁合同》,并在律师事务所为双方就此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双方亲笔鉴字捺印等法律事项进行了律师见证。让双方的合法利益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同时也充分发挥了“车辆”的最大效用,真正做到了“人尽其材,车尽其用”
本案关键词解读
占有改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特别约定转让人可以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占有改定的目的是要使转让人继续占有该标的物,从而既符合转让人的要求,又继续发挥物的效用。这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又叫“卖出租回”或者叫“回租”所做出一项特殊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占有改定的约定 ,仅在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也只能在当事人之间生效,不能对抗任何第三人。
      对此胡永红律师赋七绝一首以示总结:
占有改定
出让继续拥动产,物权效力质变化;
占有改定律师招,物尽其用皆欢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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