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占有的类型化。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占有的效力,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占有的推定效力
1、权利推定效力
(1)意义
由于通常情形占有人即为物之合法权利人,从而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推定物之占有人为物之合法权利人,第三人主张占有人不是物之合法权利人负举证责任。这一效力恰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相配合。注意对于不动产而言,登记的效力强于占有的效力,即法律推定登记名义人为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而不是推定占有人为合法权利人,惟若该不动产未进行登记则推定占有人为其合法权利人。
(2)权利推定的范围
凡是以占有为要件的动产物权均可推定,如所有权、质权、租赁权等。推定为何种权利端赖占有人行使何种权利的意思。
1、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1)推定占有人为自主占有
(2)推定占有人为善意、公然、和平占有
(3)推定占有人持续占有,即前后后两时间占有标的物的人推定其于此两时间点之中间一直占有。
(二)占有的权利取得效力
无权占有人基于其对标的物的占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可取得该标的物之相应权利。如基于时效取得和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占有的时效取得,仅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