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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留置权。物权法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留置权,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3)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4)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注意:对于商事留置权(企业之间的留置)不需要债权人的债权与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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