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抵押权的设立
发布日期:2012-11-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物权法名师讲义:抵押权的设立。抵押权的设立是司法考试民法中的必考点,且考试内容比较集中,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复习一下抵押权的设立,为2013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而努力吧。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必须以书面要式行为订立。注意所有的担保合同均要求书面要式,即除抵押合同外,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和定金合同也都是书面要式合同。
(二)流质禁止条款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低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注意流质禁止条款也适用于质押合同。
(三)登记
1、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以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进行担保的,抵押权从登记时设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登记只是抵押权不成立,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抵押合同从成立时生效。具体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登记作为对抗要件
以动产进行抵押的均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包括:(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4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
3、登记具有绝对效力,登记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