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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与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3-05-02    作者:邓世运律师
取保候审难,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现象,在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机率更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解决逮捕之后的取保候审送来一缕曙光,犯罪嫌疑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辩护律师申请检察院审查羁押的必要性,从而获得取保候审。
据媒体报道,13,大兴检察院依据新刑诉法启动首例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一名逮捕在押的交通肇事案嫌疑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李某被释放回家。317,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驻平利县看守所检察官例行与在押犯罪嫌疑人洪某谈话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记者在415获悉,该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日前办结,在押犯罪嫌疑人洪某被及时变更了强制措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邓世运律师认为,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应该根据《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如果认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其他资料的,应当提供。必要时,可以直接申请向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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