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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产权份额问题
发布日期:2013-04-30    作者:马唐建律师
离婚时由此引发的房产纠纷涉及到的法律规定有《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物权法》等。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有约定的情况下从约定。
二、房产证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处理:
(一)、婚前购房的:
1、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规定房产为该方个人财产。
2、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及其父母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精神,房产为该方个人财产。
3、如果涉及婚前双方及其父母全款购房的。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所占房产份额为(A+B)/全部,乙方所占房产份额为(C+D)/全部。(如ABCD其中一方或几方出资为0,计算方式同上。)
4、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支付首付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为该方个人财产。
5、如果是婚前一方个人及其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精神,为该方个人财产。
6、如果涉及婚前双方及其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的。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所占房产份额为(A+B)/全部,乙方所占房产份额为(C+D)/全部。如果是共同还贷,则补偿办法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精神。(如ABCD其中一方或几方出资为0,计算方式同上。)
(二)、婚后购房的:
1、婚后一方出资全款购房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个人财产。
3、婚后一方及其父母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为个人财产。个人认为其中一方出资所占份额的一半应归对方所有,而非全部是个人财产。
4、婚后夫妻双方全款购房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购房且涉及双方家庭全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如婚后购房时,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甲方所占房产份额为[A+(B+D)/2]/全部,乙方所占房产份额为[C+(B+D)/2]/全部。(如ABCD其中一方或几方出资为0,计算方式同上。)
6、婚后一方或双方出首付款的(不涉及父母),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房且涉及双方父母出首付款购房的,依《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如婚后购房支付首付款时,甲方父母出资A,甲方出资B,乙方父母出资C,乙方出资D,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先计算首付款部分所占全部房产产权的份额,其中甲方所占首付款部分房产份额为[A+(B+D)/2]/全部,乙方所占首付款部分房产份额为[C+(B+D)/2]/全部。另外贷款部分,甲乙双方产权比例五五分。
备注:
情形(一)中第3、第6种情形及情形(二)中第5、第7中情形均涉及首付款部分占全部房产份额的问题,由于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有待最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明示。
三、如房产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关于房屋产权份额,双方各占一半。
四、如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 或双方另加一方或双方的父母名下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此类情况比较复杂,一般先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划分房产产权份额,涉及夫妻部分的,以本文前述精神进行分割。
五、如购房出资中涉及一方或双方婚前财产出资,而非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情形较复杂,建议咨询律师。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部分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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