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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父母出资所购房产的分割
发布日期:2013-02-23    作者:徐涛律师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5条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父母实际出资时,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下,也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性质的前提下,推定为赠与。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当事人之间是借贷关系,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只出具借条并不能完全推翻赠与的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要求出具打款记录等资金线索,追查出资及其性质是否真实,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后才会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例如,某女于2004年5月结婚。同年7 月,该女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商品房供该女和其丈夫居住,该女和丈夫未出分文。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该女的父母把他们自己的名字和该女的名子写入产证,而没有将该女丈夫的名字写入产证。那离婚时,丈夫是没有权利要求分割房产的。但如果产权登记手续时,写了女儿和女婿的名字,则可推定为是向双方的赠与,该房为夫妻共同共有,法官将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或婚后未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酌情确定具体分割份额。如果这是女方突然拿出借款,说是问父母借款购房,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法院通常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另案起诉,并根据打款记录等资金线索,追查出资时间是否为当事人离婚诉讼前,考察借款性质是否真实,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后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定。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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