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一词,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认识。从静态看,秩序是指自然、社会的事物和人处于其恰当的位置,形成固定的、有规则的,合理的关系。从动态看,秩序意味着自然、社会运动过程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它是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在一个社会,法律不能实现和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条不乱的状态,就谈不上对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维护,谈不上公平正义和文明进步,也就更谈不上公共的善和幸福。对秩序的追求,反映着人们对社会生活的“安全”、“可预见性”、“常规性”和“有组织性”的期待。而且,随着社会生活、社会关系、社会冲突和矛盾的日益复杂化,人类社会依靠法律调整手段来维系社会生活的秩序形式则显得愈来愈重要。法律本身固有的性质,决定了它既是社会秩序的象征,又是社会秩序的保护手段。法律在预防和制止社会的无序状态方面起着其他社会调整手段(道德、习惯、宗教等)不能取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