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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一般价值
发布日期:2013-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的一般价值是指在法的价值中,除法的基本价值以外,不能归入法的基本价值的其他一切体现法的价值的总称。法的一般价值对法的基本价值起着补充,弥补的作用。对于法的一般价值,包含了很多。诸如平等、利益、安全,民主等,学者对这个问题一直未达到统一的意见,也正是由于大家的意见存在分歧,保证了对法的价值研究的活力所在。在法的一般价值中,平等、民主是人们经常提起的,对于法的其他价值,本文不予阐述,下面我们将简要阐述法的平等价值和法的民主价值。

(1)平等,古往今来,曾经被人们用来作为反对现实不平等的口号,也是人类长期追求的价值目标。所谓平等就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的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实际上,平等是正义的延伸或者引申,正义包含平等的内涵。

(2)民主,作为一个古老的名词,但直到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才得到发扬。民主是法的理想,民主能够促进人们权利和自由意识及能力的提高,并培育人们的守法精神。法与民主的辩证统一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民主是现代法的前提和基础,现代法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法对民主的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律是民主制度的重要载体,它使民主的内容规范化和具体化,是民主的基本准则,能够弥补民主的内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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