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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件遗失引发巨额索赔官司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0年,江苏省镇江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将锅炉配件通过镇江某邮政局(以下简称邮政局)以国际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尼日利亚,结果该邮件被遗失,给贸易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在与邮政局多次交涉未果后,2002年2月,贸易公司将邮政局告上法庭,从而引发了一起索赔48500美元的邮政服务合同官司。

  喜接安装工程

  贸易公司是经政府批准挂靠在镇江某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名下借权经营对外贸易业务的有限公司。2000年5月18日,贸易公司以合作公司的名义与尼日利亚投资公司签订了一份《纺织、印染成套设备安装调试协议》,约定:贸易公司为投资公司的卷染机、两火口烧毛机、平幅轧水烘燥机等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结束后,投资公司支付贸易公司48500美元,但贸易公司必须提供相关的锅炉配件,其费用由贸易公司承担。此外,贸易公司所派人员的往返机票、工资等也由贸易公司负担。协议还初步约定贸易公司于2000年10月10日前派人到尼日利亚指定地点,作业时间75天。如贸易公司超过约定的作业时间15天仍未能完成全部安装调试工作,投资公司除不予支付48500美元安装调试费外,贸易公司还须赔付其48500美元的损失费。

  协议订立后,贸易公司便积极行动起来,为履行协议做着各项准备工作。2000年9月15日,贸易公司花235900元人民币为赴尼日利亚投资公司进行安装调试的人员购买了往返机票。9月22日,贸易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到达尼日利亚投资公司指定的工作场所开展调试工作,一切都紧张有序地进行着,48500美元安装调试费眼看着就要拿到了。

  邮件遗失遭损

  2000年10月27日,贸易公司以合作公司的名义,将履行协议所需的价值10342元人民币的锅炉配件交给邮政局寄往尼日利亚投资公司指定的调试场地,邮寄方式为国际特快专递,未申报价值。贸易公司认为通过这种方式邮寄配件应当是十拿九稳。

  可是,尼日利亚投资公司的调试场地却迟迟未能收到上述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致使安装调试工作不能顺利地继续下去。贸易公司非常着急,便于2000年11月10日到邮政局查询。邮政局查询后得知,该邮件已经广州发往尼日利亚首都。2001年2月28日,邮政局又书面答复贸易公司免费重寄一次。贸易公司还未来得及准备好配件和重寄,尼日利亚投资公司却于2001年3月12日发函给贸易公司,称“90天时间已过,我方将不予支付安装调试费48500美元”,同时还要求贸易公司赔偿其损失48500美元。

  贸易公司顿时傻了眼。这样一来,贸易公司不仅一分钱赚不到,而且已白白损失了二十多万元人民币,还要再赔付尼日利亚投资公司48500美元,损失不能说不惨重。贸易公司认为这全是装有锅炉配件的国际特快专递被丢失造成的,于是要求邮政局赔偿其经济损失,但双方一直未能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判赔19万

  2002年2月,贸易公司一纸诉状将邮政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邮政局赔偿其经济损失48500美元。

  邮政局辩称:贸易公司交邮的配件遗失属实,但邮政局在与贸易公司订立邮政服务合同过程中,无法预见到贸易公司的损失会高达48500美元;而且贸易公司并未对其交邮的配件申报价值,根据邮政法和《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邮政局最多只能给予400元的赔偿。

  镇江润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贸易公司将锅炉配件交邮政局邮寄后,即与邮政局形成了邮政服务合同关系。邮政局在邮件的收、转、寄过程中将邮件遗失,未尽到合同义务,应赔偿贸易公司因此而实际受到的损失。贸易公司的实际损失应包括锅炉配件的价值10342元人民币和往返机票费235900元人民币。因《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规定邮局对未报价邮件只负限额补偿责任,而未对丢失邮件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故本案应按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鉴于邮政企业在邮件交寄过程中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而且邮政企业是基础性行业,有其经营的特殊性,因此可适当减轻邮政局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邮政局赔偿贸易公司经济损失196993.60元。

  二审判赔400元

  邮政局不服一审判决,向镇江中院提出上诉。邮政局认为:一审判决未查清贸易公司提出的损失与邮件丢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属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为邮政服务合同纠纷,应优先适用邮政法,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法、民法通则及邮政法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是基本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合同法也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系一起邮政合同纠纷,邮政局虽将贸易公司在其处交寄的国际特快专递邮件遗失,但由于邮政局在邮件被遗失这一事实中不存在过错,故本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等价有偿的原则来赔偿损失,而应适用邮政法的规定来进行赔偿。邮政法规定此类邮件应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赔偿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邮政局赔偿贸易公司国际特快专递损失400元人民币。

  编后语: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都是一致的,判决结果的悬殊在于一、二审法院分别适用了不同的法律。近年来,因邮件迟延、毁损、遗失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关于此类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存在诸多争议,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异,由此引发了诸多问题。有关立法机关和拥有司法解释权的司法机关应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从而规范此类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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