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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考点:宪法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3-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由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表法》(1969年),等等。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有三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③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注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注意】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分类

1.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2.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对宪法进行分类,把宪法分为真实的宪法和虚假的宪法。列宁认为:同现实脱节时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一致时宪法不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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