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了宪法的法的属性。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这两类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义务提供了依据,从我国宪法规定的角度来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有下列三种形式:
(1)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
(2)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
(3)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
4.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