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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处理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110网律师
未领取就业证的国(境)外自然人,与本市 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发生劳动权利义务内容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答:此类争议符合民诉法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的,目前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说明〗
本条是关于国(境)外人员在我国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目前暂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规定。
在高院和上海市劳动局于1996年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研讨时,考虑到如果受理国(境)外劳动者在本市单位就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等同于鼓励非法就业,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规定。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这类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考虑到受理后也可以宣告无效的方式否定其合法性,因此作出上述调整,同时考虑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实际情况,决定暂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理由〗
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境)外自然人的非法就业当然不能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国(境)外自然人在我国非法就业发生的劳动权利业务争议,又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因此,如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作为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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