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加犯罪的实行行为,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中国刑法中帮助犯不是独立的共犯种类,而是从犯中的一种形态。
帮助犯的构成特征是:
(1)须存在实行犯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帮助犯的成立须以被帮助对象即实行犯的存在为前提。—般地说,被帮助者的行为必须构成犯罪,帮助者的行为才有可能成立帮助犯;实行犯行为不构成犯罪,帮助犯亦无犯罪可言。
(2)须有帮助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认识到自己的帮助行为是使实行犯的行为容易实施或促使其完成犯罪。
(3)须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帮助行为有物质上的帮助或精神上的支持与鼓励;既可用作为的方式亦可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有前帮助,即在实行犯着手实行犯罪前实施帮助行为,如提供犯罪实行之际的帮助行为,如把风、指引路线场所等;事后帮助,即在犯罪完成后帮助隐匿罪犯,毁灭罪证,窝藏赃物等。但事后帮助行为事前有通谋的,才以共同犯罪论处,事前无谋的,可构成单独犯罪,不是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