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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行政法:公务员的权利义务
发布日期:2013-04-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基本权利方面,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1)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

(2)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

(3)工资福利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

(5)批评建议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任何人不得进行压制,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决定,例如降职降薪等处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违法处理的行为提出控告;

(7)辞职权,可以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规提出辞职,即由于国家公务员个人的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国家公务员;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基本义务方面,国家公务员负担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克己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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