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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其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也应赔偿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2313日,某著名高校以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其过错给单位造成了严重损失而又拒不承担责任为由,慕名找到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委托杨律师担任其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劳动仲裁和第一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若干次庭前准备和一次开庭审理,于20121118日给委托人一方送达了(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首先进入的是劳动争议仲裁阶段,陕西省劳仲委以该案已经超出劳动仲裁的申请时效为由下达了陕劳仲不字[2012]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鉴于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未进行实体审理,本律师遂依约转入代理其第一审诉讼阶段。
本案在第一审阶段很费周折,主审法官三番五次劝说代理律师和用人单位撤销起诉,按照民事侵权纠纷重新起诉,认为该案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但杨军律师坚定地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而非一般民事侵权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坚持不撤诉。
法官没有劝退原告用人单位,被告劳动者又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认为对公民的诉讼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一审法院以(2012)碑民三初字第00546号《民事裁定书》支持其观点。杨律师代表单位据理力争、提起上诉,指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适用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我方观点作出了(2012)西立民终字第00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对经济处罚金4533.5元的请求,却没有支持原告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要求被告赔付损失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均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2013115日,该高校继续委托杨军律师担任其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第二审阶段的委托代理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次开庭审理和若干次调解,终于2013228日给双方送达了(2013)西民二终字第00393号《民事调解书》。
二审法院明辨是非,主审法官苦口婆心的工作,终于促成被上诉人劳动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形成了调解内容。
尽管劳动者基本赔偿到位了,但最为关键的不是赔偿单位多少钱而是上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得以确认,正常的工作秩序得以维持,确立了奖罚分明的劳动纪律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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