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代理词
接受大阳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阳公司,化名)委托,担任大阳公司诉焦扬(化名)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大阳公司的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补充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大阳公司黄某某签字的交接清单不能作为焦扬完成移交工作的证明。事实上,焦扬没有向大阳公司实际移交上海广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的会计原始凭证。如果焦扬认为其已经完成移交,则应由焦扬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其没有完成移交:
1、在2011年9月29日之前,焦扬负责保管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的会计原始凭证。详见大阳公司证据目录10,这些电子邮件均有广某公司盖章认可其真实性;且焦扬在仲裁时已经认可其真实性,详见仲裁裁决书第3页倒数第7行。
2、焦扬故意销毁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会计原始凭证早有预谋。根据大阳公司提供的焦扬与“毛毛”的视频光盘中的聊天记录显示:2011年9月22日焦扬表示“那我拿着东西不给她”;2011年9月26日焦扬又表示“你说我到时候把广某的报税卡什么的都拿走怎么样,是不是太少了……她到哪告呀,又没交接,我就说放在公司的……”;2011年9月26日“毛毛”告诉焦扬“只是别让她找到证据”,焦扬回复说“我旷工,我不来了”。
3、在2011年9月29日,焦扬没有将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的会计原始凭证交付给大阳公司,大阳公司黄某某签字的交接清单不能作为焦扬完成移交工作的证明。大阳公司提供的2011年9月29日11:06至11:48期间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显示,焦扬要求黄某某先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再移交,但黄某某签字后并未实际接收任何会计凭证,随后焦扬即拎着马夹袋进入厕所将会计原始凭证撕毁并冲入马桶,部分撕碎后放入垃圾桶。后经证人罗某核实,焦扬所移交的资料中并无2011年8月份的的会计凭证,可以证实焦扬撕毁的是2011年8月份会计凭证。
4、而证人9月27日接收的会计凭证中并无2011年8月份的会计凭证。负责接收。在证人接收后还未清点的情况下,2011年9月29日焦扬在公安机关调解协议上承认“故意撕坏客户会计原始凭证”,本身就能证明焦扬没有完成交接。如果焦扬已经完成了会计凭证交接的话,她就没有机会撕毁了;焦扬有机会撕毁会计凭证,恰恰说明其还掌握着会计原始凭证,还没有移交。
5、《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也认定焦扬存在故意毁损会计凭证的“犯罪事实”,只是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已。
6、在焦扬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交接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没有完成交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焦扬负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义务,现由于焦扬恶意毁损会计凭证,无法还原,导致大阳公司无法查明焦扬究竟撕毁了哪些会计凭证的不利后果只能由焦扬来承担,故应推定焦扬没有完成交接工作。
二、大阳公司因为焦扬故意毁损且未实际移交会计原始凭证,实际产生28000元的经济损失,这个损失金额是完全合理的,焦扬应予以全额赔偿:
1、大阳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28000元。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按照《会计服务代理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提供了审计工作,并提交了书面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已经确认了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缺失的会计原始凭证金额共计1248462.44元。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逐项向第三方补领这些缺失的会计原始凭证工作量非常大,也非常繁琐,而且有些会计原始凭证根本无法补领,大阳公司还可能因此会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这28000元的损失的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完全合理的。
2、某会计师事务所收取28000元服务费是合理的。即使本案焦扬仅仅毁损了哪怕是一张会计原始凭证,但由于其未完成交接,导致大阳公司无法拿到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的会计原始凭证,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补足这些缺失的会计原始凭证而付出的工作量是相同的,即均要先进行审计,确定需要补领的会计原始凭证的范围;然后再逐项补领。至于上海某会计师事务所补领的这些会计原始凭证究竟是被焦扬毁损了,还是被焦扬藏匿了,大阳公司是无法得知的,只要大阳公司无法取得凭证原件,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量就无法减少,其收取28000元的服务费就是合理的。
3、焦扬应全额赔偿大阳公司该28000元损失。前已述及,焦扬毁损和隐匿广某公司2011年8月份会计原始凭证是早有预谋的,故意的,也是严重违反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依法应予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焦扬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不同于过失行为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其应全额赔偿。
4、大阳公司要求焦扬赔偿28000元损失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焦扬由于故意损毁广某公司的会计凭证,属于过错侵权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焦扬作为合同约定的中级会计师理应负有妥善保管、爱护客户的会计凭证,忠诚地履行职责的默示义务,但其却故意毁损、隐匿客户会计凭证,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上述默示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也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故大阳公司要求焦扬承担赔偿责任有法律依据。
5、《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不能免除焦扬赔偿责任。该调解协议书的主体是李守军与焦扬,并非大阳公司;该调解协议调解的仅仅是治安行为,不是民事索赔行为;大阳公司从未明示或暗示放弃索赔权利。
三、大阳公司追究焦扬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发挥法律的惩罚、教育、引导功能,避免焦扬将来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目的是教育挽救焦扬:
1、根据庭审表现来看,焦扬是对自己故意毁损会计凭证的行为没有丝毫的悔改之意,百般狡辩,极不诚信,具体表现如下:(1)在仲裁阶段焦扬承认过“确有撕毁客户原始会计凭证等……事实”(仲裁裁决书第3页第二段最后2行、第3页倒数第2-3行、第4页第二段第1-5行),但在法庭上其又否认;(2)焦扬在仲裁阶段认可其2011年9月20日系旷工(仲裁裁决书第4页第一段倒数第4行),但在法庭也是予以否认;(3)在仲裁阶段焦扬认可原告证据10(仲裁裁决书第3页倒数第7行),但在法庭上又予否认,甚至不承认自己在职期间使用的邮箱,在原告补强证据后才认可该邮箱;(4)在法庭上,多次对原告代理人黄某某无端地进行语言攻击;(5)之前还伪造工作经历;等等。法律对焦扬的这种蔑视社会公德、藐视法律的行为必须加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2、焦扬故意毁损客户会计凭证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焦扬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又是中级会计师,理应对会计法以及会计从业人员的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非常了解,应该模范遵守会计行业的相关规定。但焦扬却反其道而行之,作出撕毁客户会计原始凭证的恶劣行为。并且根据公司提供的视频聊天记录,焦扬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竟然没有任何内疚和害怕,缺乏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之心。法律如果不对她的这种错误思想和行为及时予以否定,必将导致焦扬在错误的认识和道路上越走越远,以后甚至还会去毁损或隐匿其他单位的会计原始凭证,最终可能会毁掉焦扬的前途。
综上,今天,焦扬的犯罪事实也许“显著轻微”,但是如果法律不给予否定性评价,如果法律对焦扬撕毁会计凭证的行为无动于衷,就会给焦扬以错觉,她可能会觉得自己工作中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法庭上的不诚信行为的后果“也不过如此”,必将助长焦扬漠视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并可能鼓励焦扬今后继续违法犯罪,反而是害了焦扬。
我们恳请法庭从教育、挽救焦扬的角度考虑,能依法裁决焦扬赔偿大阳公司经济损失28000元,从而能让焦扬悬崖勒马,今后不敢再做出类似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此 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大阳商务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2012年 某 月 某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