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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公证员具备条件
发布日期:2013-04-18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公证员具备条件 2013-04-01 11:16:22.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导语: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综合法律知识:公证员具备条件。10月19、20日即将举行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综合法律知识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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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法律|教育|网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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