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辅导之国家结构形式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辅导之国家结构形式
2013-04-17 17:52:54.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定于10月19、20日举行,为帮助考生更全面掌握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课程知识点,法律教育网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科目《综合法律知识》考点,预祝考试顺利!
1、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分类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和与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
现代国家主要分为两种国家结构形式:(1) 单一制, (2) 联邦制
2、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熟悉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是:
第一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传统。
第二我国的民族状况关系和民族关系有利于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实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四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要求我们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
3、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中国之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使进行区域自治民族的人民通过行使自治权,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物的权利。内容是: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区域,是中华民族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织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人民政府。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是为了实现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国家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的贯彻。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少数民族的进步和发展
4、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考|试/大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敎育网《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主要是:
第一、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二、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物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三、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
第四、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第五、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权和终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