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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在商场内被砸伤谁担责?双方都有责任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王振兴律师
问:不久前的一天,我们带着9岁的儿子一起到一家大型电器卖场购物。因不断的比较和挑选,儿子叫累,我们就叫他留在冰箱专厅休息区休息。不料,顽皮的儿子在攀爬休息区的桌子时该桌面突然被掀翻,砸到了儿子的左脚致第三趾骨折,儿子因此休学多日。我们不仅花费了一大笔医药费,还为儿子护理了好几个月。请问,我们的损失商场应否赔偿?(何淑敏)   答: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们与商场均存在过错,双方属于混合过错,双方都有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中,一方面商场在休息区设置的桌椅存在不够牢固的问题,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另一方面你们作为监护人在携儿子进入一个相对陌生的公共场所后,疏于对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使得儿子做出了较为危险的攀爬动作,也是存在一定过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你们和商场双方对孩子受伤害后果的发生均有过错,因此应由你们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商场应当赔偿你们的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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