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还是非工伤?
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还是非工伤?
——律师成功代理落实工伤待遇,遗属获赔近50万元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中午12:30左右,申某在工作单位厨房炒菜时突然晕倒在地,待稍作休息清醒后其自行到单位附近的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就诊。经中医院紧急化验检查,认为症状严重,建议转到上级医院治疗。下午17点左右,申某回到餐厅上班时再次晕倒,由两同事将其送到宝安区人民医院急诊处,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当即转入住院部,入院后医院即通知家属病危。申某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4月14日下午17:50时死亡。在申某生前工作期间,单位为其购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
2012年6月,申某遗属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相关社保待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深社保丧养[2012]第03155号《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给予申某遗属五万余元的非因公死亡养老保险待遇。申某遗属亦实际领取了该笔款项。
2012年10月,申某遗孀刘某致电本律师,咨询工伤赔偿事宜。经初步电话沟通了解,本律师认为申某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后在30小时内死亡的可能构成工伤。经与刘某面谈,详细了解案情后,本律师认定申某的死亡应构成工伤,建议刘某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行为提起复议,以防止因复议及诉讼时效致使权益受损。并建议同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刘某十分赞同本律师的建议,委托本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务。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2年9月26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辖区社保站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辖区社保站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口头告知即使认定是工伤,因申某遗属及工作单位均未在工伤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在此期间发生的所有赔偿项目均将由企业承担。本律师又于2012年10月19日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深社保丧养决字[2012]第03155号决定,并向申某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27571.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及养老个人账户余额604.86元,共计464376.36元,同时向申某生前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考虑到行政复议案件要以工伤认定申请的结果为依据,也为了缓和委托人(申某遗属)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冲突关系,本律师经委托人同意,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深人社复中[2012]第1号文,同意中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因申某遗属曾申领非因工死亡的社保待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支付五万余元的养老保险待遇后删除了申某缴纳社保的电子记录,导致现今工伤认定申请及工伤赔偿请求陷入困境。本律师为解决电子记录被删一事,到社保局三级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十余次,最终成功恢复申某社保缴款记录。2013年3月2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给出了最终答复。
【争议焦点】
一、申某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后在30小时内死亡是否构成工伤?
二、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社保丧养[2012]第03155号非因公死亡待遇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三、如果申某死亡事件构成工伤,工伤死亡的相关社保待遇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社保基金承担?
【审理结果】
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12月4日认定申某突发死亡视同工伤;
2、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2年12月13日决定撤销深社保丧养[2012]第03155号非因公死亡待遇决定书,承认自己违法;
3、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深工保决字[2013]第362732号决定书,决定向申某遗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丧葬补助金25230元,并按月支付申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213.8元。至此,申某遗属主张的所有社保待遇均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需承担责任。
【律师心得】
㈠对于有重大影响、敏感性较高的案件,代理律师应为当事人拟定合理的诉请策略,力争当事人权益的最大化;
㈡代理律师要善于利用法律和证据,积极争取权力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寻求对方的配合,力争化解争议双方的矛盾。
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既为当事人保留行政救济渠道,防止因复议及诉讼时效致使权益受损,又可督促下级机关改正工作作风,及时纠正错误。
代理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吕红兵律师
唐 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