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企业人事管理中,经常会发生员工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案例(常见情形:员工因脑出血、癌症、心脏病、过劳、休克、白血病、肾病等因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不少员工家属会一口认定员工死亡属于“过劳死”,但也经常因为员工突发疾病后死亡前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家属往往会向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有的甚至携尸索赔,严重影响公司的形象。所以,企业人事经理透彻理解这个48小时就显得非常重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一、正确理解“工伤”与“视同工伤”
工伤是基于工业伤害的补偿,侧重于“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强调的是“伤”而非“病”。但人吃五谷杂粮,难免会生病。而“病”,则侧重于人因自身机体原因导致的疾患,和工作原因无关。但劳动关系是一个时间延续,劳动者疾病发作时间和工作时间可能会发生重合。但是严格意义上讲,因自身机体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是不能作为工伤的(职业病因为工作致害物损害机体除外)。现实中,因为员工死亡给员工家庭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较大,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做了扩展,即把职业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都列入“视同工伤”的范畴。
所谓“视同工伤”指的是原本理论上和逻辑上不属于工伤的情形,通过法律法规的限定性规定而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并非都属于工伤,还需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条件。当然前提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
二、“48小时内”是硬指标。
对于突发疾病未及抢救死亡通常无争议,现实中争议较大的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
根据专家解释,48小时是一种医学统计学的标准。如超过48小时,那么患者的疾病就不是突发性疾病,而属于医疗保险中应当长期治疗的疾病。
界定48小时,还要出于对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保护。因为“视同工伤”原本已经突破了工伤的理论界定,必须对此严格界定,不能随意扩张解释,否则,就可能造成现实操作的混乱,可能随意扩大工伤基金的支付范围,从而损害工伤基金的安全运作,损害更多人的权益。
现实中也发生了大量的案例,都是因为48小时的限定而无法认定工伤,因为家属在巨大的悲痛和亲情面前总是难以接受,要求医生延长抢救。从而引发“工伤待遇”和“挽救生命”之间的尴尬局面。
三、“突发疾病”对于病的种类是否有限定?
法规对此并没有做严格界定。理论上讲“突发疾病”应包括各类疾病;但是因为抢救的必要性,所以突发疾病应该是有抢救必要性的疾病,应当具有突发性的特点。通常的表现是突然休克、昏厥等失去生命体征的疾病。
四、48小时的起止时间。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死亡时间”以临床医学证明上的时间为准。
五、死亡的标准
在法学理论界一般有脑死亡、心死亡、脏器死亡之说,刑法上通说以脑死亡为准,但是在医学界,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有不少脑死亡的患者,基于家属的强烈要求,出于人道主义,医院会采取延续治疗手段。所以,医学上的死亡时间,是以临床死亡证明上的时间为准,也就是说,脑死亡的病人在证据学的时间标准可能和脑死亡的时间标准是不一致的。
但是作为工伤保险,要求是从实务方面考虑,采取的是临床死亡证明上的时间。
六、对企业的建议
不少的企业都遭遇过此类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员工家属到公司闹事,从而影响公司的形象。虽然在法律上讲,公司只有购买社保的义务,但是因为是本公司的员工,建议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
1、积极救治。发现此类问题,公司要积极抢救,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2、即时联系家属,做好接待和沟通,化解家属对抗情绪;
3、人道主义的抚恤,发动员工捐款等。
4、坚守底线,在法律的基础上适当抚恤,但是对于家属的无理巨额要求。
最后,希望各位在职业生涯中不要遇到此类问题,如果遇到了,希望能从容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