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性工作岗位的工伤认定探析
发布日期:2011-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杨某生前系某保险公司员工。2010年11月16日,杨某在外出展业过程中上厕所时突发心血管疾病死亡。围绕杨某“上厕所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认定为工亡,杨某家属与其生前单位发生纠纷,该保险公司遂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亡认定。2011年2月11日,劳动部门作出行政结论,认定杨某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伤情形,不属于工亡。杨某家属不服,以该劳动部门为被告,遂向常德市武陵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结论。
【审理】
常德市武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于2010年11月16日外出展业期间,在上厕所时突发疾病死亡,该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作出的认定“杨某不属于因公死亡”的行政结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了该被告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亡认定结论,同时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体现了对受伤害职工给予救治、经济补偿的人文关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的视同工伤。原、被告双方对于杨某去世时在“工作时间”并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2010年11月16日上午外出展业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在工作岗位”?
笔者认为,对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指的“在工作岗位”应当做全面、正确、符合立法原意的理解。“在工作岗位”应当理解为在工作场所开展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工作场所又包括相对固定的有形工作场所和流动性大的无形工作场所。相对固定有形的工作场所如办公室,或其它作业场所,而对于流动性大的职业来说,除在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开展业务以外,大部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之外开展的,故对无形工作场所的界定应当以其受单位委托,为完成工作职责,达成工作目的所开展的活动范围,可视为其工作岗位,不宜以特定工作范围来界定其是否处于工作状态。
本案杨某生前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其工作性质决定其需要经常在外拜访不特定人群,以与客户保持联络沟通关系,并拓展潜在客户,属于流动性大的职业。其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除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外,大部分工作是在流动工作场所进行的。其突发疾病死亡时,正处于在流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虽属于上厕所期间,但作为人的正常生理需求,应视为其在工作岗位。基于此,武陵区法院认为被告行政机关认定杨某在外出展业过程中上厕所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亡的行政确认错误,同时作出了撤销该认定结论,并责令被告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作者: 孟全富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