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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知识:共有
发布日期:2013-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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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1)按份共有是基于整个具有共有权。

2)处分共有份额,一是转让二是抛弃。必须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通知了,如果都主张优先购买权:书采纳观点是由处分人决定。(主流观点)

抛弃的份额归谁?归其他共有人享有。怎么享有?不能说是共同共有,按照个自份额享有。(依弹性)

3、按份共有人之一处分共有物:如果是动产,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转让了,也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4、外部关系:形成对第三人的债的问题。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主流观点:根据债的性质划分,如果可分之债,按份共有人就负按份责任,如果是共同共有就按连带责任。一种是对共有物的修理费,另一是对共有财产上形成的税。其他认为是连带之债。

二、共同共有

对整个共有物平等的享有权利。

1、不享有份额分配权也不享有处分权。

2、共同共有基于关系的存在:基于夫妻、基于家庭、基于共同继承财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在继承或赠与的情况下,明确指定的为夫妻一方所有的,属于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

如果不是实行约定制,应当是属于夫妻共有。

一定是收益,表现为货币,如果没有表现为货币,就不是共有财产。如画,画家画好了没有卖,是个人财产。收益还包括约定取得的收益(但要是能够取得的)。

家庭共有财产是所有家庭成员都享有还是作出贡献的享有呢?主流观点是所有成员都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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