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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点:共同共有
发布日期:2013-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对于同一标的物之全部,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

共同关系终止前,任何共有人不得提出分出、转让自己的份额。

2、特征

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平等地的共有。

①因此共同共有人无法处分自己的份额,也就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了。

②也不存在追偿权的问题——不分份额,无承担责任比例

(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而产生的。

因此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主张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可以分割,但是在共同关系消灭后共同共有就转变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也可约定,约定不明的无共同关系,推定为按份共有。

3、以共有物作为抵押亦需要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部分共有人擅自为之的,抵押无效;

但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持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抵押的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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