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留置权
发布日期:2013-04-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留置权。

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

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

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两种观点)

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三、留置权的取得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

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