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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须知事项
发布日期:2013-04-11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昨天,备受困扰的小李来到我中心(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咨询,他说:我在公司3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现在不想干了,跟经理提出过辞职,但是经理说要把交代的事情办完,还要我负责招聘一个人来接替我。我想直接旷工不去了,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我有法律责任吗?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律师解答:
    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公司要求双倍工资。
  另一方面,既然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事实劳动合同已经存在,劳动者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者也可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劳动者要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话,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需要赔偿的。如果小李直接旷工,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www.bjlaodongfa.com/shuangbeigongzi/anli/2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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