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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4-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不能约定法院管辖权,现就离婚案件法院管辖之有关规定总结如下
   
一、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则
三、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的例外原则。
四、被告就原告原则: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五、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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