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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院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2-10-23    作者:连会有律师
 一、管辖权的概念
 
  管辖权: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对于民事案件在确定民事诉讼管辖权时,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首先,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涉及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此确定涉外案件的管辖时,应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人民的利益的原则出发。其次,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是要求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利,而民事诉讼作为一种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诉讼制度,制度的设计及司法运作都应当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为出发点。该原则要求的方便当事人一般是方便被告,所以原告就被告原则就成了确定管辖权的一般原则。第三,方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原则。在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前提下,确定管辖时还应当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普通离婚案件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的咨询电话,询问自己和爱人都是外地人,在北京能不能办理离婚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原告方能够证明被告在北京某区生活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完全可以在北京提起离婚诉讼。证明的方式可以是派出所、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
 
  “涉外婚姻”就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我国法律,我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具有管辖权: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特殊离婚案件管辖权
 
  1、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案件
 
  下列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⑴、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⑶、被告在劳动教养的;⑷、被告被监禁的。
 
  3、军人离婚案件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离婚案件有无数额限制
 
  20082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其中第条三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通知,离婚案件一般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会因案件标的较大而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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