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3司考民诉移送、指定管辖的法条变动
发布日期:2013-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诉移送、指定管辖的法条变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同学们在复习的时候会经常碰到新的法条,小编在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最新的法条变动,请同学们多多阅读,好好复习。

精彩链接:

2013年司考民诉:原告与被告

2013年司考民诉:当事人概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执行程序概述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点解读:涉外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6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旧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旧法№39
新38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