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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2013-04-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六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
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
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
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
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
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
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
岗。
  第七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所属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监督检查
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
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
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七十三条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
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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