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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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
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
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
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
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
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
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
、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八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
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
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
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
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
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
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
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
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复
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
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
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
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
,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
成更新补种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