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
发布日期:2013-04-06    作者:连会有律师
保定连会有大律师
第四十三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
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
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
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
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
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
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
、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
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
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
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
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
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
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
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
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
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
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
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
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
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
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
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
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
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
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
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
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
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
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
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
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
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
、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
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
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
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
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
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
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
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
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
界桩。
  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
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
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